(2017)湘092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黄晓岚、梁春霞、刘小飞、陶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黄晓岚,梁春霞,刘小飞,陶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负责人彭志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晓岚,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住湖南省安化县马路镇。被执行人梁春霞,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刘小飞,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陶友祥,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晓岚、梁春霞、刘小飞、陶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调查后,划拨被执行人刘小飞银行存款6700元,划拨被执行人陶友祥银行存款57532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