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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曹永兰、陈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兰,陈勇,古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386号申请人:曹永兰,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陈勇,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古慧云,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5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5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