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德群与黄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群,黄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10号申���执行人:王德群,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黄永军,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王德群与黄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永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黄永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90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