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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宋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2550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金龙,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被告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宋金龙给付种子款44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系经营种子的个体户,2009年4月10日、2009年12月28日,宋金龙分别从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赊购种子1045元、5390元,宋金龙出具了欠据,经索要后,宋金龙偿还2000元,剩余4435元至今未偿还,故提起诉讼。宋金龙未作答辩。本院认为,2009年4月10日、2009年12月28日,宋金龙分别赊购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1045元农药、5390元种子,均为其出具了欠据,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后宋金龙偿还欠款2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偿还。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可随时要求宋金龙还款,宋金龙应承担还款之责。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欠款44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金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