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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刘致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刘致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1019号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心城区泌水院商业步行街D区。法定代表人:雷定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致富,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刘致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