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614、6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614、6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借款人民币(下同)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6月1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利息待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利息待计)、律师费30000元、公告费450元、受理费77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已离开深圳原住所,目前暂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已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详见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在深圳市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借款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30000元、公告费450元、受理费77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吴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