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罪犯王晓东因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323号罪犯王晓东,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娄烦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王晓东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以(2014)娄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29000元,未缴纳。系主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三次,余15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从严后刑期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东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栗向东审判员 杨淑华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毅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