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269号原告: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东首黄疃社区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艳,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土墙工业园。原告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加工费88548.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拒绝交纳公告送达费,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潍坊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