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学焦与钟振娥、钟振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焦,钟振娥,钟振林,钟振兴,钟振荣,钟树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432号原告:张学焦,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钟振娥,女,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原告之女,住。被告:钟振林,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军,天津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振兴,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军,天津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振荣,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钟树增,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诉讼代理人:魏涛,被告之妻。原告张学焦与被告钟振娥、钟振林、钟振兴、钟振荣、钟树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张学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