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甲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甲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甲某,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2017年6月6日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甲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年金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高甲某驾车到文安县史各庄镇口上村被害人王某1的养鱼池,无故用铁锹和铁管将王某1彩钢房窗户上的玻璃和汽车砸坏。经鉴定,王某1的玻璃和汽车被损价值61512元。案发后,高甲某主动到任丘市公安局于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高甲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毛某1、张某1、李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高甲某驾车到文安县史各庄镇口上村被害人王某1的养鱼池处,无故用铁锹、铁管将王某1彩钢房窗户上的16块玻璃和沃尔沃汽车的前挡风、前机盖、后挡风、左侧车门玻璃、角玻璃,左侧倒车镜等砸坏。经鉴定,窗户玻璃和沃尔沃汽车被损价值61512元。案发后,被告人高甲某主动到任丘市公安局于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经过,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甲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7日晚上11点多钟,因为拉土的事,前一天与王某1一方的一个东北小孩发生了口角,王某1打电话让其到养鱼池去一趟,其怕挨打就给一个叫小猴的人打电话,让他安排几个人跟其一块去,其和小猴他们交待:“对方的人不动手咱们也别动手,对方的人动手咱们就打他们。”然后,其开着银灰色速腾(冀J×××××)在前面,小猴等5个人开一辆白色大众(牌照用VIP布遮挡)在后面,到了王某1的养鱼池就都下了车,其下车的时候在自己车的后备箱里拿了一个铁管。在养鱼池的院子里有4、5个人,其中有王某1和王某2,剩下的几个人其不认识。记不清和王某1怎么说的了,双方吵了起来。其一生气就用手中的铁管将王某1养鱼池彩钢房窗户上的玻璃从东往西砸了大约有两间房的玻璃。其又跟王某1争吵了几句,越说越生气就用手中的铁管砸王某1停在彩钢房东侧的沃尔沃右侧门上的玻璃。小猴叫来的人当中有一个人说不叫我砸了,其没听他的,看见王某1车西侧有一把铁锹,其将手中的铁管扔在地上,捡起地上的那把铁锹。其又用铁锹依次砸了王某1的沃尔沃车前挡风、前机盖、后挡风、左侧车门玻璃、角玻璃,最后砸了左侧倒车镜。砸完之后其将铁锹扔在了现场,叫小猴他们上车就走了。另外也因为当天晚上喝多了。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6日下午6点多钟,高三(高甲某)到其养鱼池问鱼池的土卖不卖。其当时不在,一个叫毛某1的伙计说不卖,为此高三和毛海峰吵了起来。2015年12月27日高三带着人到其养鱼池找毛某1找不到毛某1,高三等人就将其的沃尔沃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左侧前车门玻璃、左侧角玻璃、左侧观后镜、右侧角玻璃砸碎,将其养鱼池北侧彩钢房窗户上的玻璃砸碎了16块。2015年12月27日晚上11点多钟,其和毛某1等人在养鱼池房子里呆着。看见有车灯就都出来了,看见高三手中拿着一根铁管带着人问其说:“那个年轻的(指毛某1)呢?”其说:“他走了。”高三让其打电话,其说:“他没电话。”高三说:“砸车”,高三说完后就用手中铁管开始砸其的沃尔沃轿车,在右侧砸了6、7下,然后他就拿着铁管砸其房子上的玻璃,后来高三又在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锹朝其车的前几盖、车顶了右侧车门分别砸了一下。砸完后他们又找毛某1,没有找到,然后,他们上车就走了,其就报警,不一会儿,派出所的就去了。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7日晚上11点多钟,其和王某1、毛某1在王某1的办公室内说话,突然看见有车灯亮,就出去看是怎么回事,从车上下来十来个人,高三说:“那个年轻的呢?”王某1说:“他走了。”高三让王某1给他打电话,王某1说,他没手机。高三就说:“砸他的车”高三就用手中的铁管朝王某1的车的后挡风玻璃砸了一下,然后又砸右侧车门,高三砸完车后就又到王某1的办公室那边将办公室那一排的玻璃全砸了,高三砸完办公室那边的玻璃又回到王某1的车那,在地上拿起一把铁锹又砸王某1的车前挡风玻璃、机盖、左侧的观后镜。砸完了,他们上车就走了。4、证人毛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7日晚上11点多,其和王某1、张某2在办公室内说话,听见外面车响,就出去了,出去看见一个人下车,开后备箱说找一个小孩,那小孩呢?其就走着去看门老头那了。因为,2015年12月26日高三找过其要买王某1鱼坑清理出来的土,其说不卖,高三嫌其说话难听,就和其吵起来,互相骂街。他这次找来就是想打其,没有找到,就将王某1的轿车和办公室窗户玻璃砸了。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7日晚上11点多,其和王某2、李某在王某1的板房里玩牌,听见有人砸玻璃的声音,他个三个人就跑到外面,看见王某1的车被砸坏了,其到跟前后,砸车的人就上车跑了。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7日晚上11点钟,其和王超、张潮宇三个人在文安县史各庄镇口上村王某1养鱼池房子后边换挠头。突然从北面来了三辆车开过来,他们就到房子前边王某1办公室告诉王某1他们来车了。王某1、毛某2和张某2就出去了,他们三人就进了王某1的办公室。不一会儿,其就听见砸玻璃的声音,紧接着其看见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东西从东往西砸窗户上的玻璃。他们几个害怕也没敢出去,过了一会没有什么声音了,他们就出去了。其看见王某1的沃尔沃车被砸了。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7日晚上11点钟,其和张某1、李某三个在王某1的养鱼池院里弄抓车,王某1、毛某1、张某2三个人在王某1办公室内说话,从远处他们看见有车灯,他们三人就到王某1的办公室门口说来了三个车,他们就进了王某1的办公室内,王某1、毛某1、张某2三个人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就听见有砸玻璃的声音,他们也没敢出去,不一会儿,看见有人不知拿什么东西砸王某1养鱼池房子窗户上的玻璃。又过了一会儿,他们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就看见高三手中拿着一把铁锹扔在了地上,然后,高三他们上车就走了。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王某1被损沃尔沃汽车及玻璃的价格为61512元,其中沃尔沃汽车认定值为60928元,玻璃认定值为584元。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高甲某砸毁被害人王某1沃尔沃汽车及彩钢临建房窗户玻璃的现场情况。10、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在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指认出本案犯罪嫌疑人高三。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高甲某犯罪过程中使用的铁管和铁锹。12户籍证明信证实,高甲某出生于1990年11月21日。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高甲某于2017年3月21日上午到任丘市公安局于村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14、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高甲某与被害人王某1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高甲某表示谅解。1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高甲某2011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四个月;201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甲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甲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甲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甲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李文海审判员 李双来审判员 吴小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