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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主父海洋、孙培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父海洋,孙培先,李爱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468号申请人:主父海洋,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培先,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爱绪,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主父海洋与被申请人孙培先、李爱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主父海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培先、李爱绪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金鹰花园1号楼××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培先、李爱绪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金鹰花园1号楼××的房产一套,限额10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