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柯尊敬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尊敬,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柯尊敬,农民。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升龙大厦20楼。本院在执行柯尊敬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既无可供执行的资金,也无房产和车辆等),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柯尊敬的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