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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谢鑫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谢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098号申请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谢鑫,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谢鑫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已执行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甘学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