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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与张仲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张仲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住所地雷波县。负责人:许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前岷,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余香,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仲平,男,1961年8月7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与张仲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绍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则雪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