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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9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伯春与王月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伯春,王月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472号原告:孙伯春,男。被告:王月凤,女。原告孙伯春与被告王月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孙伯春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月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月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伯春对被告王月凤的撤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嘉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