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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屈兰发诉屈兰斌、屈兰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兰发,屈兰斌,屈兰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1民初223号原告屈兰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明伟(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军,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兰斌,男,汉族。被告屈兰浩,男,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明,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兰发与被告屈兰斌、被告屈兰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兰发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屈兰斌、屈兰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兰发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兰发撤回对被告屈兰斌、屈兰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兰发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斯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