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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国顺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46号罪犯刘国顺,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国顺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2009年1月9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许刑执字第9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刘国顺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国顺2004年1月至2008年1月间伙同他人窜至确山县刘店镇、汝南县等地,抢劫作案1起,抢得财物共计4030元;盗窃作案75起,总价值6645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盗窃罪。该犯系自首。罚金未缴纳。罪犯刘国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国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