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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茵与宁德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335号原告:蒋茵,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明(与蒋茵系夫妻关系),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宁德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新雅商厦A幢706-705室。法定代表人:李永潮。原告蒋茵与被告宁德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蒋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茵负担。审判员  黄锦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秀招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