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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282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永彪,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宁,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47年12月28出生,台北县人,住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19143073-1。负责人:张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良,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9329元,减半收取计9664.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冯静雯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人民陪审员  谢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绮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