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扬与陈其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扬,陈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胡扬,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其英,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扬与被执行人陈其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其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扬财产损失4,000.00元;二、原告胡扬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胡扬负担100.00元,被告陈其英负担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其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