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326号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5.5元,由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海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