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祯声、吴远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祯声,吴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祯声,男,1981年9月10日,汉族,合浦县被执行人:吴远贵,男,1982-9-28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祯声与被执行人吴远贵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吴远贵名下车牌号码为桂E×××××号东风标致小型汽车一辆,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