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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房贤、李瑞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贤,李瑞芹,林得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房贤。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得爱。上诉人房贤、李瑞芹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3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房贤、李瑞芹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在烟台莱阳市,且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是案涉合同的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