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房贤、李瑞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贤,李瑞芹,林得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房贤。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得爱。上诉人房贤、李瑞芹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3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房贤、李瑞芹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在烟台莱阳市,且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是案涉合同的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