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黄世军、缪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黄世军,缪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4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负责人:王正,行长。被申请人: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军,总经理。被申请人:自贡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军,总经理。被申请人:黄世军,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缪惠兰,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被申请人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黄世军、缪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黄世军、缪惠兰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自贡东方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黄世军、缪惠兰价值1900万元的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舒其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