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振海与董振芳、潘素荣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海,董振芳,潘素荣,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43号申请人:刘振海,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申请人:董振芳,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潘素荣,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董伟,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振海与被申请人董振芳、潘素荣、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