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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代四平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虹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四平,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虹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602号原告代四平,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兴,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遵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杰,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虹宇,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代四平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虹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代四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四平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权,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四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9642元,减半收取14821元,由原告代四平负担。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田 勇审判员 刘 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