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迁安市联旺化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忠,迁安市联旺化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678号原告:张永忠,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被告:迁安市联旺化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剑,职务:经理。原告张永忠与被告迁安市联旺化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永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忠负担。审判员张秀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杭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