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荆晓磊、乔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晓磊,乔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0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晓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煜,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荆晓磊因与被上诉人乔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荆晓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乔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荆晓磊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乔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庭审中,乔煜的代理人已承认荆晓磊于2015年6月1日向乔煜所打5万元借条为之前两人10万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非是6月1日再次借款,而之前10万元债务关系乔煜也已经出示了无债务关系的证明。乔煜一审主张的理由是2015年6月1日借款并在此后多次催要,但并无借款及催要事实。乔煜未提出答辩意见。乔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荆晓磊偿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到还清此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荆晓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0日,乔煜向荆晓磊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载明“收到条今收到王保珠替荆晓磊还款共伍万元整(¥50000.00元)(注:还款之前所有利息一笔勾销今后无任何债务关系)收到人:乔煜2015.5.20”。2015年6月1日,荆晓磊向乔煜借款并出具借款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款条今借乔煜现金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荆晓磊2015.6.1”。一审法院认为,荆晓磊向乔煜借款,有当事人的陈述、荆晓磊出具的借款条为证,乔煜、荆晓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荆晓磊辩称其与乔煜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向乔煜出具借条是为了达到欺瞒王志强的目的,其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其当庭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对荆晓磊的该项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乔煜催要,荆晓磊应及时返还借款5万元。关于乔煜要求荆晓磊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5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的相关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乔煜要求荆晓磊返还借款50000元及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判决:荆晓磊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乔煜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荆晓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荆晓磊上诉称涉案借款是双方之前10万元债务的延续,且乔煜已出具了无债务关系的证明。但乔煜出具的无债务关系证明的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荆晓磊出具的借条日期则为2015年6月1日,乔煜出具无债务关系证明在借条之前,不能否定借条中的借款,故荆晓磊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荆晓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邢彦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