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兴碧与雷小华、冉建国、王建容、李万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碧,雷小华,王建容,冉建国,李万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90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碧,女,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雷小华,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王建容,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冉建国,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李万伦,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王兴碧与雷小华、王建容、冉建国、李万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渝03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雷小华、王建容、冉建国、李万伦未履行义务,王兴碧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雷小华、王建容、冉建国、李万伦支付1897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雷小华、王建容、冉建国、李万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雷小华、王建容、冉建国、李万伦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小华、王建容、冉建国、李万伦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雷小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武隆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兑现4235.4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兴碧189336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兴碧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王兴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