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厉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1民初2031号原告: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星,五莲律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厉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星、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板材款57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五莲县街头镇石材产业园独资经营博澳石材有限公司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板材,共计欠板材款97000元,除已付部分外,现尚欠570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均未偿付。王某承认厉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利息,应自起诉之日(2017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偿付原告厉某板材款57000元及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发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