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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朱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648号之一移送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朱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一案。移送执行标的: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283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有银行存款333元(含执行费50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作(2017)川1402执164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存款333元划拨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中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