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道琼吕文蓉等与重庆聚民运输有限公司王斯文等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蓉,蒋道琼,蒋道兰,谢荣,王斯文,重庆聚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吕文蓉,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蒋道琼,女,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蒋道兰,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谢荣,男,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王斯文,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聚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437号附2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7425-0。法定代表人邓宏汉,经理。本院在执行吕文蓉、蒋道琼、蒋道兰与谢荣、王斯文、重庆聚民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谢荣、王斯文、重庆聚民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谢荣所有的货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谢荣、王斯文、重庆聚民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恢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