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邹永芳、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永芳,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永芳,女,193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灏一支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毅,男,该院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娥,女,该院工作人员。申请人再审申请人邹永芳因与被申请人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自贡一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3民终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永芳申请再审称,医生安全意识淡薄,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侵权事实发生,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邹永芳在自贡一医院B超室摔倒系B超检查结束后起身穿裤子过程中因重心不稳而摔倒,邹永芳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摔伤过程中自贡一医院B超室设施及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不能证明自贡一医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邹永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永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骏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胡 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