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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421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范廷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范廷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421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992571-2,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青,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范廷根,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靖江市中天城市。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范廷根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