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公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辉,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289725元及利息,诉讼费3925元,执行费644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崚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