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型东、盛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型东,盛玉英,张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36号申请执行人张型东,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盛玉英,女,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型东,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祝沟镇祝前村199号。被执行人张玉芬,女,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型东、盛玉英与被执行人张型东、张玉芬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3781.5元,被执行人履行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5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707元,由被执行人张型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