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贾然彬与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然彬,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422民初2720号原告:贾然彬,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汤雪平,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玉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然彬诉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承包了被告睢县平岗镇长乐苑小区的部分工程,工程干完后,于2014年进行了结算,结算后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3月7日被告给原告打了下余工程款的欠条,之后原告不间断的催要,被告对下余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依法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贾然彬与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7)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贾然彬工程款40250元;(2017)如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调解协议,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从起诉之日起向原告贾然彬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被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