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坡路支行诉崔中武、郭雨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坡路支行,崔中武,郭雨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坡路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负责人刘忠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崔中武,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郭雨时,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坡路支行诉崔中武、郭雨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清吉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