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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马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83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义乌商城街49号。负责人:黄俭,经理。被告:马婷,女,198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被告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1.40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