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马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83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义乌商城街49号。负责人:黄俭,经理。被告:马婷,女,198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被告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1.40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