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修志学与被执行人丁树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志学,丁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修志学。被执行人丁树合。申请执行人修志学与被执行人丁树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