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贺、贺桂云与李翠萍、聂亚清、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三社、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桂云,王贺,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三社,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村民委员会,聂亚清,李翠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904号原告:贺桂云,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王贺,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三社,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3社。主要负责人:刘贵君,社长。被告: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法定代表人:于关洲,村主任。被告:聂亚清,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国义,住吉林省永吉县,与聂雅清系兄妹关系。被告:李翠萍,住吉林省永吉县。贺桂云、王贺与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三社、永吉县黄榆乡小河沿村村民委员会、聂亚清、李翠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贺桂云、王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桂云、王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贺桂云、王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琪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