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一审郑明明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61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郑明明出生日期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饿了吗团队外卖配送员住址吉林省柳河县凉水河子镇北山堡村北山堡屯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79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郑明明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径本市市北区宜阳路、金华路、杭州路、孟庄路至杭州支路路口处时,遇在此设关卡执行夜查任务的交警拦截。郑明明欲逃脱闯关时,该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头将辅警苏亮撞到,致苏亮倒地受伤。后郑明明被查获后并行政拘留。经鉴定,郑明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mg/100ml。2017年7月20日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明明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明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明明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撞伤辅警的情节,在量刑中亦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明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