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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江涛与段红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市任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江涛,段红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市任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434号原告郝江涛,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段红录,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市任丘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负责人于立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郝江涛与被告段红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市任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郝江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鉴定费1400元,由原告郝江涛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