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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公司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221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被告: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055682。负责人:章义重,总经理。原告胡健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健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健负担。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若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