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满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861号被执行人:满喆,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满喆刑事裁判涉财产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8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亮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