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蓬莱市隆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泰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隆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重庆市泰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813号原告:蓬莱市隆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凤凰村凤东路1弄1号。法定代表人:宁德强,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泰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120号欧式一条街贸展大厦12-5号。法定代表人:雷刚,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蓬莱市隆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泰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立案,原告蓬莱市隆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隆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 斌人民陪审员 王培竹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顺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