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振与徐弟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徐弟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3154号原告:刘振,男,汉族。被告:徐弟富,男,汉族。原告刘振与被告徐弟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振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刘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