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罗元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罗元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574号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610号,注册号330521000038729。法定代表人陆建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林杰,系公司职员。被告:罗元印,男,194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元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梅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芮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