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4申请人赵会羊与被申请人齐鹏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羊,齐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73号申请人赵会羊,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齐鹏涛,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会羊与被申请人齐鹏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会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鹏涛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118号2幢11504号房产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764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齐鹏涛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118号2幢11504号房产(房产证号为1100104021-14-2-115**),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