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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文智与陈海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智,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胡文智,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胡文智与被执行人陈海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陈海燕偿付申请人胡文智借款50000元,利息6000元,诉讼费615元,合计56615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乙方已经通过向法院交款偿付甲方3000元,直接向甲方转账21000元,合计偿付24000元,下剩3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乙方于2017年9月10日前偿付甲方1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付甲方22000元,剩余615元甲方自愿放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文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力君 百度搜索“”